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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高岭土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11-19
       高岭土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高岭土矿产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高岭土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现予以公告。
       高岭土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高岭土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高岭土矿山企业开发利用高岭土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经研究,确定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地下开采。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不低于75%。
2.露天开采。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不低于85%。
(二)选矿回收率。
高岭土矿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三)综合利用率。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高岭土矿时,鼓励综合利用尾矿及尾矿中的石英、长石、伊利石及黄铁矿等有用组分。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8%。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高岭土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高岭土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高岭土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规定要求。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受地区高岭土矿床特征、矿石性质及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矿山企业提交的论证报告予以审定。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高岭土矿资源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高岭土矿山企业执行本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指标要求的高岭土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和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是指矿块实际采出的高岭土矿石量与矿块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其中,地下开采矿块实际采出的高岭土矿石量是指矿块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的高岭土矿石量之和;露天开采实际采出高岭土矿石量是指矿块内实际采出的高岭土矿石量。矿块动用的资源储量是指矿块采出的高岭土矿石量与开采损失的高岭土量之和。
2.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K)=矿块采出的高岭土矿石量/矿块动用资源储量×100%
(二)选矿回收率。
1.定义。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中回收的高岭石类矿物质量与入选矿石中高岭石类矿物质量的百分比。
选矿产品中回收的高岭石类矿物(以Al2O3表示)质量是指各种规格高岭土产品(如造纸类、陶瓷类等)中Al2O3含量乘以该产品质量相加之和。
入选原矿石中高岭石类矿物(以Al2O3表示)质量指入选矿石量乘以矿石中Al2O3的含量。
2.计算方法。
选矿回收率(e)=
式中:i:第i种高岭土产品;
n:第n种高岭土产品。
(三)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尾矿综合利用率:高岭土矿山年度利用尾矿量及尾矿中的共伴生矿物质量之和与年度尾矿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其中尾矿利用量包括矿山企业利用尾矿进行回填的量。
2.计算方法。
尾矿综合利用率(R尾)=年度利用尾矿量及尾矿中回收共伴生矿物质量之和/年度尾矿产生总量×100%